I、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行政权作用方式)
J、自为&授权&委托行政行为(行政职权来源)
K、终局&非终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做出最终决定)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A、成立要件:主体、主观、客观和功能四方面
B、生效规则:即时、受领、公告、附条件生效四种
C、合法要件:主体适格(合法)、内容合法、(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A、无效(自始无效)
——无效条件:行为违法、主体不明确或越权、主体受胁迫、将导致犯罪、无实施可能
——无效的法律结果:行政相对人不受拘束并可请求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有权机关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无效后利益返还(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B、撤销
——撤销条件: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为不适当
——撤销的法律结果:通常使行为自始逝去法律效力,但特殊情况下可自撤销之日其失效
C、废止
——废止条件:法律依据被修改废止或撤销、情势变迁、目的已达成
——废止的法律结果:行为效力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普遍性、效力普遍持久性、准立法性和不可诉性的特征;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A、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须经有权行政机关讨论决定、须经行政首长签署、须公开发布
B、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及行政立法严格):不以相应行政机关讨论为必要、须经行政首长签署(可非正职)、须公开发布(可依行政公文的行使公布)
3、行政立法行为
A、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同时具有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
B、分类:一般&特别授权立法(特别之处)、中央&地方行政立法、执行性/补充性&实验性立法
C、行政立法的主体和权限(七大类、三大项)
D、行政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E、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和公布、备案
F、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4、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A、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具有主体广泛、效力多层级和从属、规范性等特征。
B、与相关概念区别
——与行政立法:制定主体范围、效力、规范范围以及程序不同
——与抽象行政行为:从属
——与具体行政行为: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C、作用: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法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D、主要问题:宏观混乱、源泉严重、内容不符严重、依据不规范、未遵法定程序
E、程序完善
F、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是行政主体依职权做出的为行政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保障。
A、分类:形式意义&实质意义的行政命令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者起因、终极目的相同,往往同步进行或前后先连,但性质、内容、形式和直接目的都不同。
B、作用:是现代国家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C、局限:违法或不当地实施行政命令将导致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2、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互动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A、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公用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没收、行政征购
B、内容:税收、消费税、建设资金、排污费、管理费、滞纳金;分类:因使用权引起、因行政法上义务引起、因违反行政法规定引起
C、方式:查账征收、插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扣、代缴;程序:自愿交纳和强制征收
D、问题与改善
——问题:主体不规范、措施程序不完善、减免条件不明确、缺少向对方不服征收的法律救济
——完善:规范立法、归纳总结
3、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办法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参见行政许可法)
A、中外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界定
B、作用:控制危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
C、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
D、程序(一般和特别)
E、监督检查
4、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赠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要式、羁束、外在表现行使受技术规范制约。
A、行使: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B、分类标准:动因、与他种行为关系、对象
C、作用:提供依据、预防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有利于科学管理
5、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A、作用:及时反馈、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目标实现
B、方法: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
C、程序
6、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反对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参见行政处罚法)
A、与相关概念区别:行政处分、刑罚、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
B、原则:处罚法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权益保障、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原则
C、种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务、责令赔偿)、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D、管辖:主体(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机关组织);管辖规则
E、适用
——适用条件
——适用方法: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单处和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F、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G、执行程序
7、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A、种类
——对人身&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及时性&执行性强制措施
B、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8、行政给付(略)
9、行政奖励(略)
10、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A、与相关概念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
B、作用
C、种类:损害赔偿、权属纠纷、侵权纠纷裁决
D、程序:申请、手里、调查审理、裁决
11、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具体细节参考民事领域债与合同法)
A、种类: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国有资源开发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作用: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
B、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缔结原则:适应行政需要、不超越行政权限、内容合法;方式: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变更、解除和终止(比较)
12、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A、种类
B、意义
C、作用
——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补充
——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
——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
——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
D、外国行政指导制度简介(日本、德国、美国)
E、建立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