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研究途径的区别:
- 以最初的焦点而言:上下:中央政府,下上:某一政策领域的地方执行结构
- 以执行过程中主要行动者的认定而言:上下:从中央到地方、从公共部门到私营部门,下上:从地方到中央、从私营到公共
- 以评估标准而言:上下:正式目标,下上:评估标准不清楚,但以实现计划为中心。(计划是一个比目标层次更低、更具体的概念)
- 以整体焦点而言:上下:关心政策控制系统如何达成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政策结果,下上:强调政策网络中多元行动者的策略互动
- 公共政策执行模型(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因素有哪些)
-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
- 准备阶段:政策宣传、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制定执行计划
- 实施阶段:政策实验、全面推广、指挥协调、监督控制
- 总结阶段:绩效评估、反馈完善、追踪决策
- 政策执行的手段及其各自特点:行政、法律、经济、说服引导、技术(电子政务)
第七章:政策效果评价(public policy evaluation)
(1)什么是公共政策评价的对象:政策效果
(2)政策效果的几种类型:1、直接效果 间接效果2、预期效果 附带效果3、显在效果 潜在效果4、实质性效果 象征性效果
(3)政策评价的发展(讲故事,划掉)、公共政策评价的功能与目的(仅作了解)
(4)公共政策评价的类型及各自优缺点:1、内部评价、外部评价2、操作人员自己实施的评价、专职评价人员实施的评价3、受委托进行的评价、不受委托进行的评价4、事前评价(政策评估)、事中评价(执行评价)、事后评价(效果评价,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政策评价)
(5)公共政策评价的八个标准:1、投入资源2、效果和效益3、效率(比例关系)4、充分性5、公平性6、适当性7、执行力8、社会发展总指标 (1+2=3,4+5=6,7讲公共政策执行状况的评价8是最终目的和最终评价标准)
(6)政策评价的程序:
1、准备: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手段
2、实施:信息收集(完整性)、信息综合分析(科学性)、作出评价(客观性)
3、总结:写出评价报告、总结评价工作(以期改进提高)
(7)政策评价的影响因素
(8)什么是公共政策终止,公共政策终止的对象
(9)影响公共政策终止的主要因素、障碍及其克服
第八章:公共政策分析方法论
(1)了解什么是事实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可行性分析
(2)利益分析的基点:认为利益分析在揭示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社会现象的根本来源方面,有着充裕的解释力
(3)了解:利益分析与事实、价值、规范、可行性分析的关系
(4)利益分析框架:(陈庆云提出)1、利益主体分析2、利益需求分析3、利益实现方式4、利益分配结果
(5)什么是公共利益(一定不会考,感兴趣可以了解下。因为这在学术界众说纷纭,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根本就是个不可能进行界定的概念,也有人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
(6)了解:系统的特性和系统分析的基本要求
第九章:政策过程中的分析方法
(注意与第八章的区别,前者是分析方法,方法比较具体、多样,而后者是方法论,更要思辨和概括)
(因为综合2里没有名词解释的题型,而本章内容又不适合采取别的题型进行考察,故本章不重要)
本章重点了解以下方法即可:边界与类比分析、多角度分析、决策树法、特尔非法(直观预测分析、凭借经验直觉和洞察力)、回归分析(因果预测分析、是一种理论预测,凭借的是科学方法)、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章:公共政策分析模型与解释框架
公共政策分析模型是对复杂公共政策过程的简化表述,它突出了公共政策及政策过程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主要内容板块
公共政策解释框架是西方公共政策研究针对传统政策过程阶段模型的缺陷与不足而提出的一些公共政策的解释框架,有助于人们进一步理解政策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了解:制度分析模型、新旧制度分析的区别
- 精英分析模型:
- 基本内容:1)所有政治系统都分化为两个阶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2)公共政策是统治精英的偏好和价值体现3)处于少数的统治者并不是广大被统治者的群众代表4)活跃的杰出人物很少受群众的直接影响,相反,杰出人物影响群众远远超过群众对他的影响5)非杰出人物向杰出人物的转化是个缓慢而又持续的过程6)在社会制度的基本价值观和维护这一社会制度方面,杰出人物的看法是一致的
- 评价:1)对我们的最大启示:公共政策并非是集合大众意见而成,而是由社会上少数人所决定,尤其是在一些民主根基并不深厚的地方。该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议民主制下各国决策的实际可能的情形2)政治精英的分析方法,为比较政治分析开辟了新的研究途径3)将公共政策视为精英偏好、精英不受民众影响、不是人民大众通过他们的需求和行动决定公共政策而是统治精英决定公共政策,政府只是执行已经决定了的政策,从这个角度讲,精英分析模型更多的强调了局社会少数的精英阶层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和忽视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
3、集团分析模型:
(1)主要内容:1)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有着自身利益的群体或团体,这些群体或团体围绕着各自的利益权利和价值进行竞争2)各个团体或群体都有权参与政策决定过程3)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他的角色是协调利益集团间的分歧和矛盾,使其通过对话和妥协最终达成一致4)政策制定过程的核心是各种政策利益期望的平衡5)公共政策偏向于影响力大的利益集团6)公共政策的稳定性依赖于团体斗争均衡状态的持续
(2)在该模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1)规则制定:制定团体竞争的游戏规则并担任裁判2)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力求达成妥协一致3)执行政策:通过各种措施推动公共政策的执行
(3)评价:1)利益集团活动的必要性:利益聚合与表达、形成议程、公民通过其对政府进行监督、政策制定2)最大启示:公共政策是利益集团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是政府受集团压力的综合表现3)利益集团平衡的思想,对政策过程的描述是比较中肯的4)符合决策过程中民主与制衡的要求5)缺陷:夸大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低估政府作用,利益集团活动是造成巨大政治不平等的根源,利益集团在追求自身狭隘利益或片面的利益时忽视共同的福利
(4)再说几点:1)不要以为有着共同的愿望就一定是志同道合的朋友2)不要以为有着同样的举动就证明在致力于共同的事业3)手段性目标与实质性目标有着本质的差异
4、完全理性决策模型
(1)完全理性决策的含义:基于经济人假设,认为理性的政策是能达到最大社会效益的政策,人们在决策时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决策最优方案,谋求最大利益。作为决策的主体,始终坚持理性化活动,不存在任何非理性成分
(2)基本内容:1)面临一个单一问题2)目标明确3)方案择优
(3)完全理性决策的必备条件:1)全部信息2)全部方案3)清楚那些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人们的价值偏向及所占的相对比例4)准确预测每个方案的结果
(4)完全理性决策的障碍(或该模型的缺陷)
1)价值层面:人是感情动物,并不只追求单一的物质利益;没有相互认同的社会利益,只有特殊的团体和个人利益,且经常相互冲突,而冲突的利益和成本又无法比较和进行权衡;政策制定者并无动机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2)理性层面:完全信息和完全方案是不可能的(时间、成本和人的精力都是不允许的);人的预测、计算能力不足;政策方案结果的不确定性促使政策制定者肯能萧规曹随,以降低风险性;大型官僚体系中专业化分工带来的协调问题
5、西蒙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型:
(1)对理性决策模型的批判(同上)
(2)西蒙试图修正理性决策模型,提出了有限理性决策模型。其主要内容有:
1)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决策者不追求最优,而追求满意方案。他认为最优解只在数学上和理论上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是因为:最优的标准不一,因而也就不存在最优;即使存在最优,也很难用完全的信息把它找到;即使找到,最有也可能随事物和环境的不断变化已不再是最优
2)为得到满意方案,在决策时应确定一套标准,以说明什么是令人满意的最低限度的替代办法,若替代办法满足甚至超过了标准,则替代办法是令人满意的
3)按照这些满意准则去进行选择
6、渐进决策模型:
(1)渐进决策模型的核心思想:在民主政治中,由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制衡,政府的公共政策实际上只是过去政府活动的持续,只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对现行的政策作出局部的边际性调整。因为选择与现行方案差别不大的政策,其不确定性和危险性最小,容易达成妥协和一致。政策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能够在渐进演变过程中统一对既定政策的认识,关于政策的社会趋同程度是成败的关键。
(2)渐进决策的特点:1)只考虑与现状差别不大的目标,只考虑结果不确定性比较小的方案2)针对实际情况在目标和方案间进行微调3)不是在行动之前确定方案,而是根据一个个步骤来随时对方案进行修正4)不追求一蹴而就,而是在一个渐进的过程中逐渐解决社会问题5)与社会中的其他主体分担分析、制定和评价政策的责任
(3)渐进分析的合理性:1)符合人性特点2)符合社会现实3)决策所选方案与现实状况差距不大,可以预测,风险小,容易接受4)在一时无法搞清楚人们的各种需求从而无法立刻确定解决方案时,渐进决策以不断尝试的方式,找出一种满意的结果5)渐进方式比较稳定,易于控制,能及时纠正错误,不会造成大起大落(邓小平的摸着石头过河)
(4)缺陷:1、它仅仅将政策决策看成是一门应用性科学,而没有考虑到它同时也是一门民主的理论2、保守和维持现状的倾向3、注重短期目标4、不关注重大的战略性决策5、渐进决策模型意味着多数政策是由社会中的强势集团作出的,因为保持现状往往对强势集团和既得利益有利,从而忽视了社会底层。
《行政法学》基础班讲义
行政法学是发展中的学科,其内容和体系尚处于逐步成熟的过程中,不同的教科书体例往往有差异。本书体系可以分为三大块:第一部分说明什么是行政法,主要阐述行政法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第三部分是监督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法
第一、行政——行政权力——行政法(渊源、类别、特点)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力:含义、内容特点及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可参照行政学原理中行政权力一章。
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渊源)
——渊源分为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管理)
——掌握要点:谁制定、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下阶位依照上阶位指定,但地方性法规除外)
行政法分类:一般&特别、实体&程序、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本书体例)。
行政法特点:形式上无统一完整法典、数量众多,内容上广泛、易于变动、实体与程序错综交织。
第二、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Ps: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可分为内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
——客体:一般有人身、行为、物、精神产品
——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非对等性、权利义务法定、行政主体实体上权利义务的重合性、行政终局裁决为一般司法终局裁决为选择。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依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行政事实(行为和事件)的出现。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必要性、含义、特征、主体、内容和产生变更消灭
——必要性来源于控制行政权力的需要和使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的要求
——含义: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特征:多重复杂、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非对等性
——主体: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外加特定情形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权利&义务
——产生变更与消灭:行政行为、法律事实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特别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含义、内容
——内容:行政职权须基于法律授权、须依法律行使、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须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含义、内容
——含义: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裁量权使用情形)、与合法性原则区别与联系
——内容: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平等适用法律、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要件
行政应急性原则:适用条件
第四、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发展
地位&作用:略
发展:重要节点包括——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行政复议法、2003年行政许可法、2006年公务员法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而是指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被委托的组织以及公务员三类。
认定行政主体的必要性: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也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需要。
2、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区分
——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P53)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部分,但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外的其他组织经过法律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公务员
3、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认定
——委托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委托方
——联合执法主体中各执法籍贯均是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正常情况下应由派出其的机关作为其行政主体,但特殊情况下(派出机关有权出发的范围之内)其自身也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越权做出行政行为时,应以越权籍贯作为行政主体
——非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认为是一般民事行为
——行政主体被分立或合并则应看其相应的行政职权被分立或合并后属于哪个部门,将其视为相应的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含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及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行政优益权:
a、行政优先权:包含行政现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以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其成立须符合四个要件:主体适格、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法律依据
b、行政收益权
——行政职责:含义、与行政职权关系及内容
——行政权限:行政权力的限度(纵向、横向)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可参考行政学原理部分关于行政组织的章节)
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特征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主体及职权)
A、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和办事机构
B、地方行政机关:沿革、性质
C、中地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调整:职能划分、监督控制(值得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加以思考)
4、分类方法
A、内部&外部行政机关
B、一般权限&专门权限行政机关
C、决策、执行、辅助、咨询&监督机关
D、职权&授权行政机关
第三、被授权与被委托的组织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可结合行政学原理中关于行政权力的部分内容)
A、概念(法学意义上和行政学意义上)
B、特征与区别:依据、方式和法律后果三方面
2、行政机关以外行政主体的形态
A、行政机构:概念、特征、具体类型(专门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
B、其他社会组织:范围、性质(多种形态)、类型(行政性公司,具备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C、接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Ps:从存在形态上看,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首先是行政相对人,其次才是处于行政公务协助要求而成为被委托组织,最后才有可能是被授权组织;一般来说,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受授权的组织。
第四、公务员(可结合行政学原理中人事行政部分的相关内容)
1、概念和范围:中西比较
2、公务员法律关系:含义、内容以及发生、变更和消灭(结合这两年官员的引咎辞职和官员问责)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和调任
——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
——消灭: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事实原因(死亡、丧失国籍)
3、公务员的权利
4、公务员的义务
5、公务员的责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出)、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Ps: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申诉和控告(程序&实体)
第五、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A、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B、派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C、法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对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全面予以保护
——公共&私人利益的分野导致法律上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的二分论,但实际上二者界限并不明显,本着公平原则,在难以判断时推定为个人的法律利益。对关于二分利益的法律纠纷应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救济作用。
D、关于五下次裁量请求权的若干问题
——违反一义行羁束的法规范上的确定条款而行使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时,该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裁量的适当性程度决定其合/违法;
——行政机关不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持续不作为时,公民可以请求发动行政权(裁量权收缩论)。
3、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重在参与
4、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A、公权&公义务
——公权:国家公权、相对人公权(参政权、受益权、自由权)
——公义务
B、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相对人公法行为中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比较民事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撤回:在发生实际效果前,可自由撤回;合同行为与合成行为其撤回受限制
——公法行为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依私人的功法行为是做出行政行为的动机还是前提条件而定,前者则不产生任何影响,后者则因私人公法行为效力的变动而变动。
行政行为
第一、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等特征(一说执行性、单方性、裁量性和职责权限统一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A、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B、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一说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3、行政行为的分类(定义及区分标准)
A、内部&外部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主体、所针对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
B、抽象&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调整范围(确定与否)、能否反复适用、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为程序
C、羁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依职权&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据: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意义:举证责任分配和开始程序
E、授益&不利行政行为
F、单方&双方行政行为
G、要式&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须具备法定形式)
H、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